案例精选——中期送转
高送转概念炒作属性较强,近年来属于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事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行为,2018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就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涉及送转股比例、时间限制以及分阶段披露减持计划等。
高送转的具体认定如下
2017年年报期间监管部门对高送转事项的严监管态势让不少公司望而却步。
2018年中报披露期间,有些公司考虑制定中期送转方案。
截止2018年8月3日,沪深两市共有8家上市公司(预)披露了中期送转方案。前述方案均未达到高送转标准,但其中有6家公司方案或收到交易所问询函或披露补充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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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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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8年6月25日,深创业板A公司预披露2018年中期送转方案,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
次日午间,公司披露补充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从行业情况、公司行业地位、公司市场布局、公司上半年非经营性损益情况等方面补充说明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2、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案例二
深中小板B公司股票价格自2018年5月25日起持续下跌,至6月28日收盘累计跌幅达到38.76%。
6月29日,公司股票早盘开市跌停,午间公司公告称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公司股票自6月29日、7月2日、7月3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异常波动标准。
深交所对公司上述事项发出问询函,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近期股价大幅波动的原因及推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案例三
2018年7月2日,深创业板C公司预披露2018年中期送转方案,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公告称,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拟在未来6个月内有减持意向的通知,若触及相关减持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次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利润分配预案提议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该预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
案例四
2018年7月24日,深创业板D公司预披露2018年中期送转方案,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
次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1、从行业政策、公司行业地位、公司发展阶段及经营模式、未来业务发展等方面补充说明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2、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3、风险提示。
案例五
上交所E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的送转方案并已实施完毕。
2018年7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中期送转预案,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
次日公司披露《关于中期送转的补充公告》,补充披露了以下内容:
1、公司有扩大股本的需求,与前期解禁并无关联;
2、公司业绩有一定支撑;
3、风险揭示。
案例六
深交所F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2018年4月14日审议通过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每10股转增4股的送转方案并已实施完毕。
2018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中期送转方案,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上交所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发出问询函,要求核查以下内容:
1、短期内连续送转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与公司业绩是否相符;
2、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前6个月的持股变动情况,以及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3、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协议安排,上述情况是否与提出送转方案之间存在关联性;
4、送转方案形成和决策的具体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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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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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1:
根据相关规定,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以及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进行审计。但是仅提出2018年半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除外。
Tips 2:
前述受到监管部门关注的送转方案分别存在短期连续送转、送转比例接近高送转标准、股价波动等情形。
小编提醒有类似情形的公司,在披露中期送转方案时,一并说明以下事项:
1、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包括送转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考虑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内连续送转的情形等);
2、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及后续减持计划(明确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后续减持计划);
3、送转方案形成和决策的具体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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